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1Z1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山区劳动路**饭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小区**栋,现租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蒋某某愿意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包头市青山区劳动路经营**饭店,经营三个多月因资金困难便无法继续经营。2015年12月26日**饭店倒闭,该饭店经营者蒋某某拖欠李某某等十四名员工工资,共计四万六千五百五十九元后逃跑。后十四名员工到青山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青山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12月30日给青山区劳动路经营**饭店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又于2016年1月4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到蒋某某而留置送达。2016年2月17日,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对蒋某某网上追逃。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支付员工的全部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捕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拖欠工资工人的基本信息,移送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蒋某某银行卡明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送达回执短信截屏,营业执照,委托书,投拆材料,情况说明,工资发放表,车辆信息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余某某、罗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梁某某、高某某、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十四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46559元,经青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业云

2021年218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小区出租房,电话:1577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