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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挪用公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官渡区监察委员会留置。

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系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自2019年6月起至2019年8月,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生育保险报销人的方式,多次挪用生育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517011.33元用于营利活动。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的家属退缴涉案款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卷宗壹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45万元、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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