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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 年3月21 日被连江县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至19日间,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盗窃所得的赃车,仍多次低价予以收购。

一、2019年3月6日6、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位于马尾区**镇**村道**号其经营的车辆维修店内,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购买了陈某某盗窃得来的一部黑色小龟王电动车;

二、2019年3月13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经营的修车店内,以人民币400元价格购买了陈某某从陈某甲处盗窃得来的一部酒红色小龟王电动车;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913元。

三、2019年3月16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经营的修车店内,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购买了陈某某盗窃得来的一部黑色小龟王电动车。

四、2019年3月18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经营的修车店内,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购买了陈某某从陈某乙处盗窃得来的一部白杂色电动车。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车辆价格为人民币2679元;

五、2019年3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经营的修车店内,以人民币350元价格购买了陈某某从陈某丙处盗窃得来的一部白色粉色相间的小龟王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乃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述;

4.同案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多次予以收购,数额达人民币65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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