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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蒋某安,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家住金溪县XX镇XX村XX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4月2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安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8时许,因前一天蒋某安将蒋某学栽种树苗砍倒一事,蒋某学到被告人蒋某安家门口找蒋某安理论。后两人发生争吵并打斗,蒋某安用石头将蒋某学右额、右眼、右耳鼻梁等多处打伤。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学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5日,金溪县公安局民警在依法对蒋某安家庭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蒋某安卧室门后有一把土铳。经抚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安持有的土铳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扣押清单、指认笔录;4、被害人蒋某学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安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安明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同时,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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