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蒋某某,性别:**,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7********,**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坊村**组,住本市**弄**号**室。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服刑期间在本市普陀区看守所**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室服刑人员夏某某发生争执,后拳击被害人夏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受伤。经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夏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10月2日6时30分许,其在看守所**监室内被被告人蒋某某拳击其面部,致使其鼻骨骨折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普陀区看守所管教,2020年10月2日6时30分许,其发现**监室被告人蒋某某殴打了被害人夏某某,致被害人夏某某鼻骨骨折的事实。

3.监控视频,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

4.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夏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5.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蒋某某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7.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10月2日6时30分许,其在看守所**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室服刑人员夏某某发生争执,拳击被害人夏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受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  洁

检察官助理 侯璎炜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在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关婧律师,联系电话137613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