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街**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时许,在巧家县***镇***店,被告人蒋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争吵并发生打架,蒋某某用菜刀将刘某某脸部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徐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巧家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文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1把。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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