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5时30分,因地界纠纷,被告人蒋某甲与其哥哥蒋某乙、嫂子李某某夫妇在娜姑镇大闸村委会小荒田小组发生吵打,蒋某甲将蒋某乙和李某某打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乙和李某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徐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乙和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对现场的辨认;
5.伤情鉴定意见及其通知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锁丽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式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