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7时许,王某甲因自家饲养的马被打,怀疑是被告人蒋某某所为,去找蒋某某理论时在多伦县**乡**村**组村民孙某某家南墙外相遇,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进而用拳头互相殴打对方头部,二人在撕抓过程中,王某甲的两颗前门牙掉落。
2019年10月30,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牙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王某甲住院病历复印件、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王某乙、王某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被告人蒋某某供述;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宏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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