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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庄**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4时许,在曹县**镇**村,被告人蒋某某和李某某因故发生厮打,蒋某某用脚跺李某某胸部致其受伤。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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