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201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平顶山市新城区东王营村与正在倒车的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引发撕打,被告人蒋某某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禹州市神垕镇老街旅游景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证、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影像检查报告单、CT报告单、接处警视频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孟某某、冯某某、边某某、边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平正平司鉴所(2018)临鉴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接处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明淑
助理检察员:孔高颂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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