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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不予行政处罚;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10时许,在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宁连路绕城段马庄段路北侧,狄某甲、狄某乙等人与陆某某、范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蒋某某赶到现场使用刀具与狄某甲、狄某乙、狄某丙、狄某丁发生厮打,造成狄某甲、狄某乙、狄某丙、狄某丁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狄某丙、狄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狄某甲、狄某丁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狄某甲、狄某乙、狄某丙、狄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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