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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蒋某甲,绰号老顺,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华县),住江华县**镇**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年7月12日被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殴打他人,2017年6月23日被江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8日被江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下午,在江华县**镇**村**村野外赌场,蒋某甲因欠钱的事持凳子砸伤李某某头部右侧。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3日,蒋某甲家属主动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费用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凤田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友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2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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