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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东方**号楼**室**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因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送苏某乙回大田县均溪镇大炊园公寓,在大炊园公寓楼下碰到苏某乙老公曾某某,曾某某上前与蒋某某发生争吵,双方用手和拳头互相拉扯和推打,在这过程中曾某某被蒋某某推倒在地上,蒋某某用脚踢曾某某胸部数下,导致曾某某受伤。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曾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气致右肺压缩达38%,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蒋某某赔偿被害人曾某某家属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苏某甲、苏某乙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电子数据:监控截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昕

检察官助理余文贤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东方**号楼**室。

2.随案移送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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