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黎某某在高寨子镇张家坪村四组高铁工地因货车碰撞问题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发生撕扯,蒋某某用铁棒击打黎某某,致黎某某头部损伤。经鉴定,外力致黎某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蒋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宁强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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