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王亚春,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小汽车经过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棠白路路口时,遇被害人崔某某步行经过该路口。因让路问题,蒋某某与崔某某发生口角互骂,后崔某某边骂边离开。蒋某某遂将车停在路边,拿一根伸缩棍下车追上崔某某,使用伸缩棍殴打崔某某左肩膀和头部二下,崔某某随即抢夺伸缩棍,蒋某某又用伸缩棍击打崔某某后背二下后被崔某某制服。
经鉴定,崔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锁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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