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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7********,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现住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6月22日因吸毒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责令社区戒毒,2015年7月9日因吸毒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19日因吸毒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12月27日因非法持有弹药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行政拘留一日。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下午15时许,郑某某与邓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了冲突,后被告人蒋某甲看到其婶娘郑某某脖子脸上有皮外伤,于是蒋某甲带起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到永州市零陵区百万庄二号路古董街,找到正在打牌的邓某某的丈夫唐某某,并对唐某某进行了殴打。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唐向和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蒋某甲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均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纠集他人将唐某某打伤,经鉴定唐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利君

检察官助理:李阳生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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