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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师某某,男,46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在江苏省丰县**街道****公墓,因琐事与被害人师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将被害人师某某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师某某右手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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