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捕前住本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324321971********。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日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许,在高阳县庞口镇西庞口村阿诺超市门口,被告人蒋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贺某某进行殴打。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立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