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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33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0********,汉族,大学文化,系西安**有限公司员工,家住西安市高新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6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路**园内因公司问题发生矛盾纠纷,二人发生相互撕扯行为,致被害人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眼钝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8.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7年7月10 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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