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0点过,被害人韩某甲与韩某乙父子因在宜宾市翠屏区世纪名苑小区内有张贴广告的行为,与小区物管单位金房物业宜宾分公司工作人员唐某某发生纠纷,接到电话通知的被告人蒋某某手持黑色手电棒赶到现场,在与韩某甲父子理论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持棒将韩某甲父子打伤。为此,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其中拘留已执行完毕。
2019年12月12日,经法医鉴定:韩某甲因外伤致右侧肩胛盂后缘骨折属轻伤二级,韩某乙因外伤致头顶部瘢痕属轻微伤。事后,蒋某某所属单位支付了韩某甲父子二人医疗费用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被告人蒋某某已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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