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102271965********,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街**号,现住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栋**楼**,群众,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于2019年7月2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8月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5月4日将一辆三轮车停放在**县新城依某某经营的****火锅店门口,当天依某某因该三轮车停放在店门口影响生意就让蒋某某不要将三轮车停放在该处发生过争吵,随后依某某的丈夫徐某某来到后因蒋某某停放的三轮车影响生意就挪动了一下三轮车,徐某某与蒋某某因此事于当天19时许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过。到2019年5月5日早上,被告人蒋某某因4日与徐某某争吵打斗一事想不通,其就到**农村信用社旁边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把铁锤回来,用铁锤把****火锅店的彩钢瓦、防腐木阁栏、门头灯箱招牌、隔断侧面喷绘招牌、贴墙喷绘招牌、电线、U型锁等财物毁坏。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毁坏被害人徐某某****火锅店的彩钢瓦等物品鉴定价值为8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毁被害人徐某某财物鉴定价值共计85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2页,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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