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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2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小区**期**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居住的张家港市金港镇镇山小区4期,因小区地下停车场通道内停放的车辆影响其车辆通行,使用钥匙划车的方式,先后4次将停放在通道内的汽车漆面划坏,造成财物毁坏价值共计人民币105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蒋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小区**期地下**车库东侧消防栓处,使用钥匙划车身的手段,将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5****马自达汽车漆面划坏。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950元。

2.2020年4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蒋某某至上述地点,使用上述方式,将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G****福特汽车漆面划坏。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950元。

3.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小区**期地下**车库东侧楼梯出口处,使用上述方式,将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7****尼桑汽车漆面划坏。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350元。

4.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小区**期**幢至**幢地下车库通道,使用上述方式,将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6****丰田汽车漆面划坏。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维修单据、扣押清单、退赔谅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丁某某、钱某某、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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