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其的小车(车牌号:粤B7****)去到本市沙田镇人民法院办理业务,小车停放在法庭停车场。后蒋某某发现上述小车被法院人员查封,认为是被害人文某某导致,遂一怒之下捡起石头砸向停放在停车场处的文某某的别克车(车牌号:粤S5****),导致别克车损坏(修复价格为6068.52元)。后文某某报警,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蒋某某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1块;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王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