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外号“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灌阳县**镇**村**屯**号**室,现住灌阳县**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蒋某甲因被害人陈某某与其妻子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灌阳县洞井乡**酒店,先用钢筋向陈某某挥舞,后用拳头殴打其头部,接着将其带至自己经营的位于观音阁乡街上的某某某饭店,又用拖鞋殴打陈某某脸部,以破坏其家庭为由逼迫陈某某写了一张借蒋某甲人民币60000元的借条,并用一辆北京现代牌BH**AY小型普通客车作抵押。经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300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蒋某甲自动将扣押的车辆送到灌阳县公安局观音阁派出所并投案,供述了其敲诈陈某某钱财的事实,且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蒋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辩认笔录及其图、照;5.到案经过、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借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安

2020年12月9日

附:

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