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小区**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多个账号并在京东商城大量下单购买第三方商家服饰类产品,后以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由先后向60余名商家索偿300元至500元不等金额,在与商家联系、沟通的过程中,商家若拒绝其要求,蒋某某则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威胁大量恶意下单让店铺无法继续经营等方式相要挟,强迫商家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16866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还赃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大悟县公安局搜查等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光盘共六张;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58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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