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甲,男,哈尼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11967********,初中文化,普洱市思茅区**镇**居民委员会**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云JM****号小型面包车沿普洱市思茅区西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普洱市思茅区宴姐川味烧烤店门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邹某某驾驶的云J5****号轻型普通货车右后尾部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邹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7.7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邹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蒋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蒋某某所驾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蒋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材料,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光盘一张及视频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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