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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租住永昌县**镇**站后狄某某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甘C****8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永昌县城关镇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街至环城西路路口段350米处时,因操控车辆不当,致使车辆右前部与同向前方道路右侧临时停放的甘C****0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后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驾车逃逸。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蒋某某血样鉴定后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7.58mg/100ml。经永昌县公安局永昌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认定: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铎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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