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跟随被害人刘某某在遂宁市**路公交车。上车后,蒋某某利用胸前卡其色挎包为掩护,采用刀片划包的方式,从刘某某上衣内侧口袋中扒窃到两千元现金,得手后下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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