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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涉嫌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8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2002年曾因盗窃被行政罚款200元;2011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800元,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至11月27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在东台市五烈镇入户盗窃二次,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296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采取掇门、翻窗入室方式进入东台市五烈镇**村**组陈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6元。

2.2020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采取掇门方式进入东台市五烈镇**村**组周某某家中撬锁盗窃现金2200元。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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