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害人张某某,以其母亲生病为由向张某某借钱。而后蒋某某又以有途径能在宜春市承揽园林工程为由,让张某某投资入股,并冒充其他股东骗取张某某信任。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之间,蒋某某以承包工程需要各种开支为理由,多次问张某某要钱,张某某陆续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30余万元人民币,全部被蒋某某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和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虚构承揽园林工程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军彪
检察官助理:唐璐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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