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蒋某某,又名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伙同邓某某(刑拘在逃)准备在涡河盗采河砂,两人租地并准备好采砂船。2019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伙同邓某某在涡阳县**镇**村**河道非法盗采地下矿种资源中砂,体量为1878.55立方米,总质量2939.9吨,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176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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