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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4********,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邓某甲、何某甲、邓某乙到上思县**林场14林班30小班砍伐巨尾桉林木,制材后将正材出售给何某乙,薪材通过何某乙找车运输至**公司销售,得款10500元人民币。经**部门勘验认定,**林场14林班30小班-1小班被砍伐、被伐巨尾桉树0.39公顷,立木蓄积量4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甲、邓某乙、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章

                                 检察官助理:林思屹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思县**屯,联系电话:136677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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