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村**组**号。2019年8月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另案)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采伐位于开江县**村**组吴正玖家的自留山林木。经开江县营林规划设计队鉴定,蒋某某滥伐林木蓄积19.8334立方米。案发后,蒋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主动到开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蒋某某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7日,开江县森林公安局以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系不同侦查机关查办的遗漏犯罪事实,属判决宣告前发现的漏罪,应当一并进行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交,附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