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21日莒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前后,被告人蒋某某购买了崔某某位于**街道**村村南硬化路东的27株杨树。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该杨树。经莒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勘查,被采伐杨树立木材积11.1715立方米。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凤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