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蒋某某通过他人得知突泉县东杜尔基镇东泉村西南张某某铺点北,姜某甲有树木出售,蒋某某联系姜某甲,商定姜某乙、姜某甲和付某某以壹万伍仟元人民币一车杨树的价格将自家林地内的杨树卖给蒋某某,蒋某某委托他人办理采伐手续,但采伐手续未能办理。2018年10月2日,蒋某某在无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姜某乙、姜某丙(姜某甲父亲)、付某某三人所有的杨树。经现场踏查,蒋某某共计无证采伐杨树2037棵,蓄积量168.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清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1张;
4.讯问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