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5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户籍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社区**家属区**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村。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未经树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盘龙冢村皂角园西北角处的杨树以2200元的价格进行售卖并伐除,经勘查:现场共计伐倒杨树85株,折合蓄积16.01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洛阳市林业调查规划管理站调查报告;
6、户籍证明;
7、其它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华 王秋丽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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