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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伐林木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5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户籍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社区**家属区**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河回族区**村。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未经树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洛阳市河回族区盘龙冢村皂角园西北角处的杨树以2200元的价格进行售卖并伐除,经勘查:现场共计伐倒杨树85株,折合蓄积16.01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洛阳市林业调查规划管理站调查报告;

6、户籍证明;

7、其它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华 王秋丽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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