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0********,汉族,中技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街**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公寓**室。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底2018年初,被告人蒋某某创建的“天亿”赌博网站并入“178”赌博网站与同案犯余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合伙经营,原“天亿”网站业务员汪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也并入“178”网站,套用重庆时时彩、山东十一选五、广东十一选五、江西十一选五、河内时时彩等玩法招揽参赌人员,并接受投注。截至案发蒋某某从赌博网站分成420671元。
二、盗窃罪
2017年底,在“178”和”“天亿”赌博网站经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网上购买“山东省宁阳第四中学”的支付宝账户作为赌资周转临时账户。因该账户设置了强制转账功能,其中有422132.61元赌资被强制转到宁阳县教育局账户。后张某某(已判刑)发现该账户又陆续进账2445600元并报告余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杨某某、蒋某某三人共谋将该笔资金转出洗白,杨某某准备了转账用的手机卡和账户,张某某负责转账操作,余某某、蒋某某二人在长沙市小天鹅戴斯酒店顶楼私人会所、澳门威尼斯赌场采取赌博换购筹码的方式,将“山东省宁阳第四中学”账户中的2445600元转出洗白。去除输掉的钱及洗码等手续费用,剩余190万元余某某、杨某某、蒋某某每人分得60万元,张某某分得10万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湖南省湘潭县**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工资表、天亿网站截图、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余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 欣
高召岭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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