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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镇**路**房,趁被害人李某某洗澡、睡觉之际,通过手机分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内钱款共计12215元转走。2019年10月17日民警从蒋某某处扣押上述钱款共计人民币12215元,并于次日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020年10月16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九洲港客运码头二楼休息室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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