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52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帮郭某某申请办理到30000元贷款,但谎称贷款只有20000元,便操作郭某某的手机秘密将10000元贷款转入自己微信后将转账记录删除,并另收取郭某某1000元手续费。2020年11月18日,郭某某收到蒋某某家人支付的11200元赔偿款后对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到条、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苗某某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蒋某某曾经多次被行政处罚,现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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