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63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号。201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4月29日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2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时许,蒋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西**路**小区附近,看到被害人卜某某的白色雪佛兰汽车,便伺机破坏该车左后侧车窗玻璃,将车内的钱包和单肩包盗走,后发现包内没有现金,便将两个包丢弃。
2020年9月22日1时许,蒋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支路建筑**小区附近,看到被害人宋某某的白色大众车,便伺机破坏该车右前侧车窗玻璃,将车内的手包和公文包盗走,后发现包内没有现金,便将两个包丢弃。
2020年9月22日2时50分许,蒋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路**学校附近,看到被害人单某某的紫色别克昂科威车内有一张纸币,便伺机破坏该车右侧前车窗玻璃,将车内的1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9月22日3时许,蒋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三郢路与望江西路交口附近,看到被害人童某某的白色的大众车,便伺机破坏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将车内的1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9月24日,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四被害人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书证;3.户籍信息和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案发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和部分截图、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四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蒋某某有两次盗窃罪前科,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蒋某某经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多次前科劣迹,系盗窃罪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在量刑建议中一并考虑。因此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平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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