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在自己家中趁被害人陈某某精神病发作时拿走陈某某的邮政银行卡1张并获知密码,后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3日持该邮政银行卡到蓬溪县常乐镇邮政自助提款机上分多次盗走被害人陈某某邮政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6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兰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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