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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85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赌博于2005年8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蒋某某至巢湖市烔炀镇王继岱松树山附近寻找树木,发现山脚田地里有他人栽种的宣木树,遂产生非法占有的想法,于几日后骑电动三轮车并携带铁锹、锯子等工具再次至山脚田地里实施盗窃行为,窃取宣木树三棵。经巢湖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20年3月26上午8时许,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前往蒋某某家中实施抓捕,被告人蒋某某在回家途中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家 平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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