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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2019年7月10日因盗窃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至平湖市**街道**路*号店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于此的浙FZ5****黑色本田雅阁汽车内的一包香烟(价值36元)及413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卷烟价格证明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16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永立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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