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5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住**镇**村**组。因盗窃于2017年12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本市**镇**商场南门河边,盗走被害人莫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约价值1500元)。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车辆。
二、2020年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本市**社区**银行旁边,盗走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松吉牌电动车(价值不详)。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车辆。
三、2020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本市**镇**村**对面**店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不详)。公安人员于次日在**镇**住宿**将蒋某某抓获,于7月22日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莫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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