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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乡**村**房**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路**控股**号楼后面的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金箭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666元。

2、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路**号**公寓楼下,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的白色格爵三阳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1800元。

3、2020年1月2日中午,被告人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路**号公司车棚内,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1650元。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其他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马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华

检察官助理:申小成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光盘1张、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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