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驻马店市**体检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中段**超市内趁服务员不备,盗窃17袋无穷牌鸡爪后即离开超市。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42.5元。
2、2019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在驿城区**路中段**超市内趁服务员不备,盗窃20袋无穷牌鸡蛋后即离开超市。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40元。
3、2019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驿城区**路中段**超市内趁服务员不备,盗窃2斤俄罗斯紫皮糖后即离开超市。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52元。
4、2019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驿城区**路中段**超市内趁服务员不备,盗窃13袋无穷牌鸡爪后即离开超市。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32.5元。
5、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超市**店内、**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超市**店内、**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超市**店内趁服务员不备,多次盗窃无穷香卤鸡蛋、无穷烤鸡小腿香辣、云南白药牙膏等生活食用品后即离开超市。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1577.8元。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人对上述被盗超市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赃物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744.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其无前科犯罪记录,本人认罪认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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