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31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在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西省新余市**区**村**栋**单元**号**室,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6月24日、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小区**处,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施华蔻怡然染发霜膏1盒(价值人民币43.02元)。
2020年3月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由被害人魏某某配送的快递1份(内含鸡腿、鸡翅等物,购价人民币109.4元)。
2020年3月1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由被害人魏某某配送的快递1份(内含鸭脖、牛油果等物,购价人民币74.95元)。
2020年3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被害人潘某某的快递1份(内含香蕉、芒果等物,购价人民币74.09元)。
2020年3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至上述地址,窃得被害人钟某某的快递1份(内含卫龙牌魔芋爽、火腿肠等物,价值人民币97.4元)。
2020年3月17日18时许,民警在本区**路**弄**号楼下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窃得的上述第五节快递1份。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魏某某、潘某某、钟某某的陈述、购物凭证截图,证实其购买的物品被窃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监控说明,证实被告人蒋某某多次盗窃快递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蒋某某处检查所得赃物均予以扣押,并已将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品的部分价值。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多次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慧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补充材料若干。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应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