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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组**号**号。1986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5月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1991年4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6年8月26日因犯脱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3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街的“****”商铺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王派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0元,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指认照片;7.被盗电动车价值鉴定意见;8.辨认笔录及照片;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自丽琼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DVD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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