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住四川省遂宁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住船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扒窃未遂,于2016年9月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柴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柴某某相互邀约并乘车到达本市城区。二被告人采取趁人不备、近身扒窃的方式,先后到本市**路市场盗窃罗某某(女,41岁,本案被害人)罗兰紫华为牌Mate30型手机一部、本市**市场盗窃杨某某(女,40岁,本案被害人)玫瑰金色OPPO牌R9st型手机一部、本市**市场盗窃涂某某(女,64岁,本案被害人)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同日上午,二被告人在本市城区**路**店门口被射洪市公安局民警挡获。
2020年12月5日,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手机价格为2723元,被盗OPPO牌手机价格为321元,被盗苹果牌手机因不符相关规定不予受理。2020年11月13日,射洪市公安局将被盗手机发还给三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何纹标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柴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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