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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在本市清溪镇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清溪大道华润润溪山工地办公室,盗窃被害人温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盒瓜子(价值约10元)时被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作教育处理。

2、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去到清溪镇清溪大道华润润溪山工地项目部旁边的小卖部,偷走被害人叶某某的3条金芙蓉王香烟(共价值约675元)、1条中华香烟(价值约395元)、1条荷花香烟一条(价值约318元)、1条二代白沙香烟(价值约95元)、1条三代白沙香烟(价值约318元)、3条1906香烟(价值约468)、1条玉溪香烟(价值约203元)、2条硬双喜(共价值160元)、2条软双喜(价值120元)、7包枸杞槟榔(共价值294元)、5包和仪天下槟榔(价值约130元)、1条利群香烟(价值约135元)、3包中华香烟(价值约135元)、7包利群香烟(价值约105元)、1包荷花香烟(价值约40元)、4包芙蓉王香烟(共价值约100元)、3包玉溪香烟(价值约69元)、1包1906香烟(价值约17元)和200元现金盗走(上述财物共3977元)。

3、2020年9月2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刀具去到清溪镇荔横梁头围中巷32号二楼右边被害人杨某某住的屋内,盗窃杨某某放在房间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X9I手机(价值298.65元)时因发出声响惊醒杨某某被当场抓获。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物证缴回的作案工具,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23日

附:

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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